第I部
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委員會
上訴委員會的組織
17. (1) 為聆訊根據本部提出的上訴,現設立一個名為"證券及期貨
事務上訴委員會"的委員會
2 上訴委員會由總督委任的以下人士組成
(a) 正副主席各一名,他們本身必須是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
159章)有資格執業的大律師或律師,但不是監察委員會的理事或
僱員;
Ы
5名委員,他們本身都是監察委員會的非執行理事;及
(c)
5名委員,他們本身都不是監察委員會的理事或僱員。
(3)
上訴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由總督決定;委員可隨時致函總督辭職。
4 如上訴委員會主席職位懸空,或上訴委員會主席由於生病或其他
無行為能力的原因以致不能執行主席職務,或不在香港,則由副主席署理
主席,代他執行職務。
上訴(註册、没收及通知書)
18. (1) 凡
(a)
有人根據《證券條例》(第333章)第VI部申請註冊而遭拒;或
有人根據該條例第VI部申請註冊而獲准,但他不滿意規限條件;
或
(c) 註冊證券交易商的按金遭當局根據該條例第522(c)條没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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