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數師及審計
15.(1)
監察委員會須在每一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盡早將根據第14條 為該年度編製的帳目表交給核數師審計;核數師是監察委員會在財政司批 准下所委任的。核數師須將這些帳目編製報告,並送交監察委員會,監察 委員會須盡早將報告及帳目表各一份送交財政司。
財政司須安排將核數師的報告及帳目表各一份提交立法局省覽。
(3) 核數署署長可於任何合理時間,審査監察委員會的任何帳目、簿 冊或其他紀錄;如核數署署長認為適當,可複製這些帳目、簿冊或其他紀 錄內的事項的副本,或撮錄或摘錄這些帳目、簿册或其他紀錄的內容。
資金的投資
16.監察委員會的資金,如非即時需用,可由監察委員會以財政司批
准的方式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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