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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會執行職能時,須遵守總督根據本條發出的指示 。
監察委員會年報
11.監察委員會須在每一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盡早就該財政年度的業 務編成報告,並將一份送交财政司;財政司須安排將報告提交立法局省
覽。
監察委員會提供資料
12.監察委員會須應財政司的要求,就它執行職能時所依循或打算依
循的政策,提供他所指明的資料。
財政年度及收支預算
13. (1) 監察委員會的財政年度是自4月1日起計的12個月期間,而第
·個財政年度是自成立日開始,在隨後一年的3月31日結束。
監察委員會須在每年的12月31日或之前,將下一個財政年度的收
支預算呈交總督,以待總督批准。
賬目
14.監察委員會須安排就一切交易置妥善的帳目及紀錄,並在每一
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盡早為該財政年度編製帳目表,而帳目表須
(a) 包括收支表及資産負債表; 及
(b) 由監察委員會主席及其中一名非執行理事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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