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監察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4名理事,其中2名是執行理事,

2名是非執行理事。

(2) 監察委員會每名出席會議的理事都享有一票投票權。

(3) 在監察委員會會議中,每一項有待決定的問題須由出席會議的理 事投票表決,以大多數意見取決;如正反票數相等,則須由會議主持人投

決定性一票。

04 即使有理事職位懸空,監察委員會仍可行事。

15 監察委員會須組織及規管本身的行政、程序及事務。

監察委員會可成立委員會

6. (1) 監察委員會可成立常務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並可將任何事

宜轉交或指派其中任何委員會考慮、查詢或處理。

2 除訂立附屬法例的權力外,監察委員會可將它的職能轉授給根據

本條而成立的任何委員會。

(3) 監察委員會可委任任何人出任根據本條成立的委員會的委員,不

論他是否監察委員會的理事。

根據第(1)或(2)款作出的轉交、指派或轉授,和根據第(3)款作出的 委任,都可由監察委員會隨時撤回或撤銷。即使監察委員會已作出上述的 轉交、指派或轉授,仍不會妨礙它自行執行職能。

(5) 凡根據本條成立的委員會看來是按根據第(2)款所作的轉授行事, 除非顯示情況不是這樣,否則須推定該委員會是依照該項轉授的條款 行

6 根據本條成立的委員會可推選任何一名委員為主席,並可規管本 身的程序及事務。在行使本款下的權力時,委員會須受監察委員會為本款 目的而向它作出的指示所規限,並須按照這些指示行事。

(7) 在第 (6) 款的規限下,根據本條成立的委員會的開會時間和地點,

由它的主席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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