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會的組織
5. (1) 在第2款的規限下,監察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不少於 9名 其 他理事組成,都由總督委任,其他理事人數亦由總督決定,但必須為單 數 。如其他理事人數變為雙數,總督須按需要作出委任,以符合本款的規
定。
監察委員會的理事當中,半数(包括主席)須委任為執行理事,餘
下的須委任為非執行理事。
ल
(3)
總督須指定一名執行理事為監察委員會副主席。
4 監察委員會理事職位的條款及條件由總督決定。
(5 監察委員會理事可隨時致函總督辭職。
監察委員會須向理事支付總督所訂定的薪酬、津貼或開支。
(7) 總督如認為免去監察委員會任何理事的職位,對監察委員會有效 執行職能來說是適宜的,可以書面通知將該理事免職。
8 監察委員會召開會議的時間和地點,由監察委員會主席決定,會
議次數視乎監察委員會為執行職能所需要而定。
9) 如監察委員會主席職位懸空,或監察委員會主席由於生病或其他 無行為能力的原因以致不能執行主席職務,或不在香港,則由副主席署理
主席,代他執行職務。
00 在監察委員會會議中
(a) 由監察委員會主席主持會議;或
b)
如監察委員會主席缺席,由副主席主持會議;或
(c) 如監察委員會正副主席都缺席,則由有出席會議的理事互選一人
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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