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現有的法律制制度繼續沿用,而法院和其他地方在公事
上除了中文以外仍將使用英語的話,有一套正式的具法律效力 的基本法英文本乃至為重要。這套英文本不一定需要由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制定才算具法律效力的版本。要訂定一個英文本, 其中一個可行方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中央人民政府令 擬備英文本,並由常務委員會或中央人民政府公佈這個版本作 為正式的和具法律效力的英文本。以下是一個可行的條款 龊稿
由國務院着令擬備並且公佈本法(以及任何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就本法所作出的修訂或解釋)的英文文本。該 文本得公認為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內所有 用途的正式的和具法律效力的文本。"」
憲法第三十二條
九月七日英國駐華大使館紀要提出一項建議。據我理解,基本 法諮委會工裔及專業委員亦曾提出其他建議。在我們方面,我們仍然 堅持我們的觀點,即道裏所說的問題,並不是關乎這些人所表示的疑 癰從中國現存法律來看是否合理;而是要確定究竟有没有一個富權威 性的方法去消除這些疑慮。但我們並不希望在達到這個目的的各種不 同方法之間,表示我們較傾向的取捨,
風格與行文的問題
我去年十一月十七日寫信給您時,我夾附了對初稿英文譯本和 中文本就語文方面所作的詳盡比較。在這封信赛,我也附上對一九八 九年二月草案的同樣比較。與以前的比較一樣,這是針對文體、起草 方式和一致性,而且差不多完全是對英文本所作的。如果有幫助,我 的同事齄於輿您的一位同事研究這份文件。我們也希望這文件對您們 的翻譯人員會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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