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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加入如下條文:

GUNITULNTIAL

*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出入當地,可使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 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主管部門、或其他國家主管部門簽 發的旅行證件 。凡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者 其旅行證件可載明此項事变,以證明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有层留佳。

第一百五十七牒: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 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 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 管理的事 務 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 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 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 有關條款作出

作出解釋。

如 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 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作出解窿,香港特別行政 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 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 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第一百五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宣佈為同本法抵觸者外,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經 採用的法律的解釋,須與本法相符。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 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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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IDENT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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