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一、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
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二、隶属关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下设的三作委员会。
三、 任务就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
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实
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意见。
四、 组成:成员十二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任命内地和香港人士各六人组成,其中包括 法律界人士,任期五年。香港委员须由香港特别行政 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 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联合提名,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