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选委员会由400人组成,比例如下:
三商、金融界
25%
专业界
劳工、基层、宗教等
25%
原政界人士、香港地区
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
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25%
四、推选委员会在当地以协商方式、或协商后提
名选举,推举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
任命,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任期与正常任期相同。
五、第一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香港特别行政
区行政长官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负责筹组,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由行人组成, 其中:地区性代表人士行人,三商、金融界6人,专
业界人,劳、社会服务、宗教等人,原香港 最后一届立法局议员凡拥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愿意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规定条件者,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
即可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 出现
缺额,可由推选委员会进行补缺选举,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任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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