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如上述投票决定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从第
四任起实施,如投票决定不变,每隔十年可按第七项
的規定再举行一次全体选民投票。
九、除本附件第七、八项已有規定者外,行政长
官的产生办法如需进行其他的修改,可经立法会全体
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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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如上述投票决定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从第
四任起实施,如投票决定不变,每隔十年可按第七项
的規定再举行一次全体选民投票。
九、除本附件第七、八项已有規定者外,行政长
官的产生办法如需进行其他的修改,可经立法会全体
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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