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元
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具体选举办法由选举
法規定.
解散。
六、选举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后
七、第一任行政长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
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
定》产生。
第二、第三任行政长官按本附件规定的办法产生。
在第三任行政长官任内,立法会拟定具体办法,
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全体选民投票,以决定是否由一
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
选产生行政长官。投票结果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备案.
上述全体选民投票的举行,必须获得立法会成员
多数通过,征得行政长官同意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的批准方可进行。投票结果,必须有百分之
三十以上的合法选民的赞成,方为有效,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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