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

附则

第一百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 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 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 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

改或停止生效。

在香港原有法律下有效的文件、证件、契约和权

利义务,在不抵触本法的前提下继续有效,受香港特

别行政区的承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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