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

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

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

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 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

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

前,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

见。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

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54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