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
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
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
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 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
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
前,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
见。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
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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