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宗教组织和教徒可与其他地方

的宗教组织和教徒保持和发展关系。

第一百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保留原

有的专业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评审各种专业

的执业资格的办法。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取得专业和执业资格

者,可依据有关规定和专业守则保留原有的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继续承认在特别行政区成立

前已承认的专业和专业团体,所承认的专业团体可自

行审核和颁授专业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并咨询

有关方面的意见,承认新的专业和专业团体。

第一百四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

体育政策。民间体育团体可依法继续存在和发展。

第一百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持原在

香港实行的对教育、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康乐、

体育、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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