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

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教 育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教育的发展和改进的 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 考试制度、学位制度和承认学历等政策。

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兴办各

种教育事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类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

享有学术自由,可继续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

职员和选用教材。宗教组织所办的学校可继续提供宗

教教育,包括开设宗教课程。

学生享有选择院校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求学

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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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 发展中西医药和促进医疗卫生服务的政策。社会团体 和私人可依法提供各种医疗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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