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对外籍公务人员另有规定者或法律規定某一

职级以下者不在此限。

负责。

公务人员必须尽忠职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第九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政府

各部门,包括警察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均可留用,其

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

低于原来的标准。

第一百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

务人员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各级公务人员,

但下列各职级的官员必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

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

廉政专员,审计署长,警务处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可聘请英籍和其他外籍人

士担任政府部门的顾问,必要时并可从香港特别行政

区以外聘请合格人员担任政府部门的专门和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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