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对外籍公务人员另有规定者或法律規定某一
职级以下者不在此限。
负责。
公务人员必须尽忠职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第九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政府
各部门,包括警察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均可留用,其
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
低于原来的标准。
第一百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
务人员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各级公务人员,
但下列各职级的官员必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
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
廉政专员,审计署长,警务处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可聘请英籍和其他外籍人
士担任政府部门的顾问,必要时并可从香港特别行政
区以外聘请合格人员担任政府部门的专门和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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