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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根据本 法規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 开支和政府的结构和管理运作者,可由立法会议员个 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 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第七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

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对法 案和议案的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议员通过。

立法会议事规则由立法会自行制定,但不得与本

法相抵触。

第七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

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第七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

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出席

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

第七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 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 资格: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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