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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
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规定。
第六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
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第六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经行政长
官依本法規定解散,须于三个月内依本法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重行选举产生。
第七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
议员互选产生。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
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
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七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会议,
(二)决定议程,政府提出的议案须优先列入议程,
(三)决定开会时间,
(四)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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