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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

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规定。

第六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

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第六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经行政长

官依本法規定解散,须于三个月内依本法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重行选举产生。

第七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

议员互选产生。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

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

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七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会议,

(二)决定议程,政府提出的议案须优先列入议程,

(三)决定开会时间,

(四)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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