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

第六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检察部门独立处

理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第六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

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

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第六十五条原由行政机关设立咨询组织的制度

继续保留。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六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

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第六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 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

选产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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