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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
政区行政机关。
第六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香港特
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
和各局、处、署。
品 第六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
港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
公民担任。
第六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执行政策;
(二)管理各項行政事务;
务
(三)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
(四)編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五)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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