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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

政区行政机关。

第六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香港特

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

和各局、处、署。

品 第六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

港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

公民担任。

第六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执行政策;

(二)管理各項行政事务;

(三)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

(四)編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五)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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