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
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会议。
第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由行政长
官主持。
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
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
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
除外。
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
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
互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五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
互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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