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

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会议。

第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由行政长

官主持。

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

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

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

除外。

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

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

互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五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

互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

20

1

I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