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处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八)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

出的指令,

(九)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

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十)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

(十一)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

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

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十二)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十三)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第四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

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

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

17

Page 90Page 91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