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

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对中央

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滿四

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的香港特别行

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

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

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普选产生的

目标。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

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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