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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

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 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

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

是正式语文,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待拟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徽(待拟)

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

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 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

规定为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

得同本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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