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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
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 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
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
隽
是正式语文,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待拟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徽(待拟)
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
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 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
规定为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
得同本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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