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LEGISLATIVE COUNCIL
12 July 1989
香港立法局——————————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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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款修改為「當行使上述權力時,須以把任何人持有的可變現財産變現,從而獲取該等財產當 時的價值,用作繳付就被告而發出的没收令所須付的款項為目標。
(2) 條文第8條第(1)(b)款英文原文為"Section 114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Cap. 221) shall apply as if ..."中文本為:「在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14條時,須 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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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英文原文的意思並無賦予酌情權選擇是否引用該條例,而是在本條所指的情況 下必須引用,所以小組建議將中文改為:「須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1 4條,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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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21條第(3)(c)(i)款中文原文是「如要聯絡任何有權提交有關物料的人,在實行上有困難; 或」。「在實行上有困難」一片語是用以表達英文的“it is not practicable"。但中文本小組認為 "not practicable"並不單指困難,應該包括並不實際或奏效地去做某事,所以將這片語改為「並不 切實可行」。
(4)草案內第16條屢次採用「宣告破產」這一片語。根據破産法例,法庭可應任何人士的申請 經聆訊後裁定某人破產,但某人不可自行宣告破產,所以小組認為「宣告破產」一詞應修改為「 被裁定破産」。
另一方面,在販毒(追討得益)條例中文本內出現多個比較陌生的詞語,舉例:
(a) 「受本條例囿制的饋贈」,英文是"a gift caught by this Ordinance"。「囿」字是指有圍牆的 園地用以困動物,使之不能逃脫。用「囿制」二字表達不能逃避法則的饋贈,相當貼切。
(b) 「嚴重妨害」英文是"seriously prejudice"。雖然"prejudice" 這字通常譯作「損害」或「不利 」。但「妨害」這詞語指阻止妨礙以致損害,用以表達"prejudice"似乎更為恰當。
(c) 草案內的「罰則」寫成「可處罰款若干元』」及「監禁若干年」。就「處」這一字,小組作出 深入研究,是否應以「處罰」或「判處」代替。「處」字可解釋為決斷、處置。中國亦有「處以 嚴刑」一詞,指依法對犯罪的人,施以嚴厲的刑罰,所以用「處」這一字表達英文"sentence”的 含意相當適合。
當1989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在本局二讀辯論時,本人曾提及律政司署準備就 中文法例所採用的新詞,或比較陌生的詞語編成詞彙表。以雙語立法的法例已有好幾條,其中採 用了無數類似上述的新詞或比較陌生少用的詞語,在此本人謹希望這詞彙表的初版能早日完成, 使日後草擬或翻譯法例的工作人員有所依據,更可使中文的運用在不同的法例內於適當時可趨一 致。
主席先生,本人謹此陳辭,支持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