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LEGISLATIVE COUNCIL
12 July 1989
香港立法局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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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煒彤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本港對於各地區建築物高度的限制,部分是由於顧及《香港機場 (管制障礙物)條例》就確保飛機安全升降方面而作出的。《條例》就這方面的規定主要根據國 際民航組織飛機安全升降指引而制訂。因為部分指引於一九八二年作了修改,決定了飛機航道與 障礙物之間安全距離的新標準,所以本港有責任因應新標準制訂新的障礙物高度限制。
民航處自一九八三年起就障礙物管制事宜分兩期進行檢討。第一期檢討早已經完成,並且於一 九八六年十一月開始實施。第二期檢討最近也完成了,其中部分內容建議大幅度地放寬部分地區 障礙物高度管制,也即放寬九龍和新九龍大部分地區建築物高度限制。
主席先生,大幅度地放寬九龍和新九龍大部分地區建築物高度限制,意味着這些本來已相當高 度密集發展地區,必然會進一步大大提高發展密度的。廣大的舊發展區,本來就長期受困於建築 物密度過高,缺乏各種各樣基本的設施,也欠缺足夠的公共空間和道路等等基本建設。然而,倘 若進一步大大提高發展密度,仍然足以引發地產發展商儘量趕快於明年年底預期實施都會計劃之 前,以更高的發展密度申請進行個別的重建和新發展計劃的。很多地區不少地段因為舊租約沒有 明確訂定建築物的高度和地積比率規限,必然會最受歡迎。於是,舊發展區本來就不足夠的各項 社區和基本設施也就會無可避免地更加難以應付驟增的大量新需求了。
主席先生,飛機航道障礙物高度管制只是為了飛機安全而施行的。時至今日,就飛行安全而言 部分地區的障礙物高度管制已經証實不合時宜,故此必須作出修正。然而,政府卻顧慮因此會 影響了九龍和新九龍大部分地區的發展密度,並且也間接影響了估計將於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實 施的都會計劃,於是提出了今次的《1989年建築物發展密度(九龍區)暫時管制條例草案》
希望藉本《條例草案》的建議暫時儘量限制受影響地區的發展密度,確保新建築物地積比率不 會超過現行飛機航道障礙物高度管制所容許的水平。
顯而易見,本《條例草案》太過執着於其與飛機航道障礙物高度管制的相互配合,因而受到無 謂的牽制。所以,本《條例草案》的建議就限制受影響地區新建築物地積比率之餘,仍然容許新 建築物的高度可以超逾現行飛機航道障礙物高度管制所准許的水平。
這樣的安排明顯地存在着漏洞。一旦建築物的高度限制放寬了,雖然地積比率受到限制,受影 響地區仍然會有部分地段新計劃的建築物總面積比較現存建築物的大為增加,導致地區發展密度 會因而提高。此外,縱然部分地段新計劃的建築物總面積維持不變,但是有意地「拉高拉長」了 的建築物,只會對地區環境和未來的都會計劃造成無謂損害。
主席先生,我認為如果我們不再就本《條例草案》固執於其與飛機航道障礙物高度管制的互相 配合,而以實際的城市規劃,甚至研究中的都會計劃理由,重新考慮修正本《條例草案》,以上 漏洞就可以堵塞了。由於受影響的九龍和新九龍大部分地區大多數地段,屬於舊發展區,基本和 社區設施非常不足夠,建築物密度又大,我們其實不可以再容許增加這些地方的建築物發展密度 了。根據以上資料,我們的確有-
份的城市規劃和都會計劃理由,限制受影響地區新建築物的高 度不能夠超越現行飛機航道障礙物高度管制所容許的水平,管制建築物發展密度。我覺得這個提 議比較本《條例草案》所提出的雖然限制新建築物地積比率,卻放寬了高度建議是好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