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草案
第III部
公開董事、行政總裁及他們家人的權益
26. 草案第28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和行政總裁須將他們在該公 司所擁有的股份和債券權益,以及任何有關權益更改事宜,通知該公司。 本部所指的權益、履行公開責任的期限及未算履行公開責任的情況,詳見 於附表第I、第II及第III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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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草案第29條規定,董事和行政總裁按照草案第28條具報的權 益,上市公司須另册登記。有關登記冊的詳情及查閱的權力詳見附表 第IV部。
28. 草案第30條訂明違反有關登記冊規定的罰則。倘有關公司拒絕 將登記冊供人查閱,高等法院可下令該公司准許該人查閱登記冊,並可下 令該公司提供登記冊副本。
29. 草案第31條規定,就草案第28條有關須向公司具報所擁有權益 的規定而言,上市公司的董事或行政總裁的配偶或子女所擁有的股份或債 卷權益,亦當作為他的權益。
30. 草案第32條規定,上市公司必須把董事或行政總裁根據本部向 公司具報與上市股份有關的資料,報知聯合交易所、證監理專員及銀行 監理專員;並規定聯合交易所有責任公布該等資料。
第IV部
調查上市公司所有權的權力
31. 草案第33條授權財政司委任調查員,以調查一間上市公司的所 有權;並且,在不少於所規定數目的公司成員根據《公司條例》的規定要 求調查一間公司的事務時,財政司得委任調查員。
32. 草案第34條授權財政司委任調查員,以調查董事或行政總裁是 否没有履行第III部所指的公開責任。
33. 草案第35條授權一名根據草案第33或34條獲委任的調查員,同 時調查受調查上市公司的相聯公司。調查員可隨時向財政報告任何顯示 有觸犯罪項的事項。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C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