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草案

(3) 在其他情形下,該責任必須在他知道這些權益存在的翌日起計5日內履 行。

14. (1) 倘事情發生時,一個人已知發生該事,兼且知道會導致責任的產生 則第28(2)條委以該人就發生該事情作出具報的責任,必須在事發翌日起計5日內 履行。

C365

(2) 在其他情形下,他必須在知道事情發生會導致責任產生的翌日起計5日 內,履行該責任。

A

第III部

第28 條所委以的責任未算履行的情況

15. (1) 凡發生一件事情,根據第28(2)(a)條會導致董事或行政總裁有責任向 公司具報的,而該事情是該董事或行政總裁訂立由他購入股份或債券的合同,則倘 若他在具報書內,並無說明合同訂明他將付出的價格,則該責任未算履行。

(2) 倘董事或行政總裁在具報書內,並無說明合同訂明他將收取的價格,則第 28(2)(b)條所委以的責任未算履行。

16. (1) 倘董事或行政總裁在具報書內,並無說明轉讓的約因(又或者没有轉 讓的約因,但他並無在具報書內將事實說明),則第28(2)(c)條所以他通知公司 的責任未算履行。

(2) 凡發生一件事情,根據第28(2)(d)條會導致董事或行政總裁有責任向公司 具報的,而該事情是該董事或行政總裁將權利轉讓,倘若他在具報書內,並無說明 轉讓的約因(又或者没有轉讓的約因,但他並無在具報書內將事實說明),則該責任 未算履行。

17. (1) 凡發生一件事情,根據第28(2)(a)條會導致董事或行政總裁有責任向 公司具報的,而該事情是該董事或行政總裁獲給予股份或債券的認購權,倘若他在 具報書內,並無說明下列的資料,則該責任未算履行——

(a) 給予認購權的日期;

(b) 行使認購權的期限或時間;

(c) 給予認購權的約因(如無約因者,則說明並無約因);及

(d) 這些股份或債券的認購價格

(2) 凡發生一件事情,根據第28(2)(d)條會導致董事或行政總裁有責任向公司

具報的,而該事情是該董事或行政總裁行使獲給予的股份或債券認購權,倘若他在 具報書內,並無說明下列的資料,則該責任未算履行

(a) 在行使認購權下認購的股份數目或債券款額;及

(b) 如這些股份或債券是以該人的姓名登記,則說明是以其姓名登記;倘以他 人姓名登記,則註明這人或這些人的姓名;倘以兩人或超過兩人的姓名登 記,則須註明每人名下的股份數目或債券款額。

18. 在本部內,凡有提及付出或收取的價格之處,亦包括提及金錢以外的任何 約因。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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