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988年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草案

36. (1) 根據第 33或34條委出調查員後,該上市公司的全部高級人 員及代理人,以至任何其他法團(其股份或債券的所有權根據第35(1)條遭 調查者)的全部高級人員及代理人均有責任——

(a) 向調查員出示一切由他們保管或控制的該公司簿册和文件、或與 該公司有關的簿册和文件、或(視情況而定)該其他法團的簿册和 文件、或與該其他法團有關的簿册和文件;

(b) 在要求下,出席接受調查員查詢;及

(c) 向調查員提供在合理範圍內能夠給予一切與調查有關的協助。

(2) 調查員倘認為有人(該人並非上市公司或其他法團的高級人員或 代理人)擁有或可能擁有關於該公司或法團的股份或債券的資料,可要求 該人向他出示由其保管或控制任何與該公司或其他法團有關的簿冊或文 件,出席接受調查員查詢,或向調查員提供在合理範圍內能夠給予一切與 調查有關的協助。該人有責任遵從這些要求。

(3) 調查員可在上市公司或其他法團的高級人員、代理人及第(2)款 所提及的人作出宣誓後,向他們查問關於該上市公司或其他法團的股份或 債券的事宜。調查員並可進行監誓。

(4) 當一個人被調查員根據本條查問時,不得以答案可能會導致其入 罪為理由而獲免作答。但倘若該人在作答前,聲稱答案可能會導致他入 罪,則該問題或答案在任何刑事訴訟中(除非是就該答案控告該人作假證 供),均不得接納為控訴該人的證據。

(5) 在本條內,凡提及高級人員,即包括前任及現任的高級人員;凡 提及代理人,即包括前任及現任的代理人;而“代理人”一詞就公司或其 他法團而言,包括其銀行家和律師,及由其聘用為核數師的人,不論這些 人是否該公司或其他法團的高級人員。

C347

向調查員出示文件 及證據

1985 c. 6, s. 434

37. (1) 根據第 33或34條委任的調查員,可藉法律文件向他人轉授調查員將權力轉授

第36條所賦的權力:即要求出示任何簿册或文件的權力,及向高級人員

及代理人查問(但不得要求對方宣誓作答)的權力,或祇轉授兩種權力中的 一種。

(2) 凡在同一宗調查內,有兩位或以上調查員獲得委任,則他們各人 均可行使本條所賦的權力。

38. (1) 根據第33或34條委出調查員後,本條即適用於下列的

妨礙調查員

1985 c. 6, s. 436

(a) 上市公司的任何高級人員或代理人;

(b) 另一個法團(其股份或債券根據第35條被調查)的任何高級人員

或代理人;及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