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草案
(3) 上市公司根據第18條要求一個人提出關於上市股份並屬本條適 用的資料,倘該公司是一間認可財務機構或認可財務機構的控股公司,則 每當接獲這些資料後,除須履行第(1)款的責任外,尚有責任將這些資料 通知銀行監理專員。
(4) 凡由於根據第18條提出的要求而接獲的任何資料,如屬關於任 何人現時所擁有該公司有關股本的股份權益,本條即適用。
(5) 第(1)或(3)款委以上市公司的責任,必須在該責任產生的翌日內 履行。
(6) 如上市公司不遵守本條,則該公司及該公司每一位犯過失的高級 人員均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
21. (1) 如公司成員遞交要求書,而成員當時持有不少於十分一在該 日享有股東大會表決權的實收股本,則上市公司須行使第18條所賦的權 力。
(2) 要求書必須——
(a) 說明要求者要求公司行使第18條所賦的權力;
(b) 說明要求者要求行使這些權力的方式;及
(c) 說明公司須按指定方式行使這些權力的合理理由。
要求書必須由要求者簽署,並送交公司註冊辦事處。
(3) 要求書可包含數份格式相同的文件,分別由一名或多名要求者簽 署。
(4) 要求書在按本條規定遞交後,公司即有責任依照要求書指定的方 式行使第18條所賦的權力。
(5) 如不遵守第(4)款,上市公司及該公司每一位犯過失的高級人員 均屬犯罪,倘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倘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罰款$100,000
C327
公司應成員的要求 進行調查
1985 c. 6, s. 214
(6)在本條、第22及23條內,凡有提及“公司註冊辦事處”的地 方,倘該公司並無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則須當為提及該公司在香港的 主要營業地方。
22. (1) 上市公司依第21條所指的要求書進行調查,調查結束後,供成員查閱的公司 即有責任將所得資料編製報告書。報告書須於調查結束後15日內開始存 放在公司註冊辦事處,以供查閱。
報告書
1985 c. 6, s. 215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