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草案
(3)第(2)(a)及(b)款所指的詳情,包括擁有該等股份權益的人的身 分,以及擁有該等股份權益的人是否或曾否屬於第9條所適用協議的一 方,或屬於任何協議或安排的一方,而這些協議或安排是關於行使持有 該等股份而獲賦任何權利的。
(4) 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書,須規定所要求的資料須在通知書內 指定的合理時間內,以書面提出。
(5) 為解釋本條所提及的“擁有股份權益的人”及“股份權益”兩個 詞語,第8至10條及第13條適用(但省去第13條內所提及第14條的地 方),猶如適用於第3至6條一樣。
(6) 倘認購的股份在發行後即屬公司有關股本的股份,則本條適用於 現時或以前擁有上市公司股份認購權的人,及現時或以前有資格獲取上市 公司股份認購權的人,猶如本條適用於現時或以前擁有這些股份權益的人 一樣;因而本條所提及的“有關股本股份權益須解作包括該認購權,而 “有關股本股份”須解作包括在發行後即屬有關股本的股份。
C325
19. (1) 上市公司根據第18條要求一個人提出關於構成該公司有關 股本的股份並屬本條適用的資料,每當該公司接獲這些資料後,即有責任 於股份權益登記冊的另一部份,在股份的登記持有人姓名旁邊記錄-
(a) 曾向該人提出要求,和提出要求的日期;及
(b) 由於該項要求而接獲屬本條適用的任何資料。
(2) 凡由於根據第18條提出的要求而接獲的任何資料,如屬關於任 何人現時所擁有該公司有關股本的股份權益,本條即適用。
(3)第16條第(3)至(10)款適用於按照本條第(1)款所備置的登記冊 的一部份,猶如適用於登記冊的其餘部份。第16條第(3)至(10)款中凡提 及第16條第(1)款的地方,均解作包括本條第(1)款。
登記根據第18條 公開的權益
1985 c. 6, s. 213
20. (1) 上市公司根據第18條要求一個人提出關於上市股份並屬本 條適用的資料,每當該公司接獲這些資料後,即有責任將這些資料通知聯 合交易所及專員。
(2) 聯合交易所接獲第(1)款的資料後,須立即按專員所認可的方法 及在專員所認可的期限內,予以公布。
將根據第18條公 開的權益通知聯合
交易所、專員及銀 行監理專員的責任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