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草案
(6) 當時協議各方的人是否有任何變動;及
(c) 協議是否有任何更改。
(5)第(4)款內凡提及協議的地方,包括直接或間接代替原先協議的
任何有效協議。
(6) 本條不適用於在法律上無約束力的協議,除非該協議涉及協議各 方共同的承擔、期望或協定。本條亦不適用於公司股份招購中的包銷或分 包銷協議,但該協議範圍僅限於該目的和與該目的有關的任何附帶事 項。
C309
產自第9條的公開
10. (1) 如屬第9條適用的協議,為了公開責任的目的,協議每方均 當為擁有其他任何各方在協議以外所擁有目標公司的全部股份權益,不論責任 其他各方的權益是否依該協議獲取,亦不論是否包括依該協議獲取的任何 權益。
(2) 為了第(1)款所述的目的,及爲了第11條的目的,協議一方所擁 有的目標公司股份權益,如非由於第9條及本條應用於該協議而擁有者, 即屬協議以外的權益。
(3) 因此,為了第(1)款所述的目的,協議一方的這類權益(協議以外 的權益)包括根據第8條而當爲屬他擁有的任何權益,或由於引用第9條 及本條於任何其他協議而當為屬他擁有的權益;而該其他協議是涉及目標 公司的股份,而他又是協議的一方。
(4) 當時屬第9條適用的協議中的一方,根據本部就他所擁有的目標 公司股份權益向該公司作出的具報書,須——
(a) 述明具報人是該協議的一方;
(b) 包括該協議其他各方的姓名及就他所知的地址,同時確定這些人
的身分為協議的其他各方;及
(c) 述明具報書內的股份,是否有他憑藉第9條及本條而擁有的股
份;倘有的話,述明這些股份的數目。
(5) 當一個人因本人或他人不再是第9條適用的協議的一方,而停止 擁有一間上市公司任何股份權益,根據本部須向該公司具報,則具報書須 包括一項陳述,按情況需要說明他或該他人不再是協議的一方,如屬後 者,並須包括該他人的姓名及就他所知的地址。
1985 c. 6, s. 205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