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草案

“債券”包括公司的分份債券、債權證書及其他證券,不論是否有用公司

資產作為抵押;

“董事”包括任何位居董事的人,不拘他的職稱如何;

“認可財務機構”指根據《銀行業條例》獲發牌的銀行或獲發牌或註冊的 (第155章〉

接受存款公司;

“銀行監理專員”指根據《銀行業條例》第6條而委任的銀行監理專員;

“數目”就股份而言,倘所提及股份按文意包括款額股時,則包括款額;

“影子董事”指法團董事慣於依照他的指導或指示而行事的人:

但如董事行事前所聽取的意見是由該人以專業身分提供,則不得 僅據此理由而將他當作影子董事;

“調查員”指根據第33或34條委任的調查員;

(第155章)

“監察委員會”指根據《證券條例》第II部而設立的證券事務監察委員 (第333章)

會;

“聯合交易所”指根據《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第27條而設立的證券市(第361章〉

場;

“證券”指《證券條例》第2條所界定的證券。

(第333章)

(2) 如聯合交易所應發行證券公司的申請,或應證券持有人的申請, 同意在不違反《證券條例》的規定下,准許該證券在聯合交易所進行買賣(第333章)

則就本條例而言,該證劵視為在聯合交易所上市。即使該證券已暫停買

賣,仍須在暫停買賣期間繼續視為在聯合交易所上市。

(3) 就第(1)款内“相聯公司”定義第(b)段而言,當公司根據《公司 (第32章) 條例》第129G條將帳目寄予成員,則第(b)段所述的資料須視為在帳目 開始寄發當日已在帳目內載明,或已在該賬目的註釋或附帶說明內載明。 在公司日後任何財政年度內,如公司所寄發的帳目略去這些資料,則這些 資料須視為在該賬目開始寄發當日,已停止在帳目內載明,或已停止在該 帳目的註釋或附帶說明內載明。

C297

(4) 如上市公司的股本分成不同種類的股份,則在本條例內,凡提及 1985c. 6, s. 198(2) 公司有關股本面值的百分率之處,均分別指每一種類已發行的股份面值的

百分率。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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