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草案
(b) 依任何條例在香港成為法人組織的其他團體;
“大綱”指公司組織大綱,不論是原先擬定的或依法例修改而成的;
“文件”包括登記冊;
“有關股本”指上市公司已發行股本中的一類,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在
公司股東大會上享有表決權;
“有關索引”就登記冊而言,指依照第16(6)條的規定,為該份登記冊而備
置的索引;
“股份”指構成法團股本的股份,包括款額股;但如言明或暗示款額股與
股份兩者之間有所分別時,則不包括款額股;
“股份權益登記冊”指依第16條而備置的登記冊,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亦
包括依第19條而設的部份;
“附屬公司”指《公司條例》第2(4)、(5)及(6)條所界定的附屬公司;
“法團”指在香港或別的地方成立或成為法人組織的任何公司或其他法人
團體;
“行政總裁”指法團僱員,直接在董事局權力下,單獨或與一人或多人一
起負責或將會負責經營法團業務;
“相聯公司”就上市公司而言,指—
(a) 上市公司的附屬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或後者的附屬公
司;或
(第32章)
(b) 一個法團,而在引起本條例任何有關責任的事情發生前,《公司(第32章
條例》第129(1)或(2)條所規定的有關這個法團的資料,已在上 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的上次股東年會上提交的帳目內載
明,或在該帳目的註釋或附帶說明內載明;
“控股公司”指《公司條例》第2(7)條所界定的控股公司;
“高級人員”就法團而言,包括董事、經理或秘書;
“規例”指根據第52條訂立的規例;
“細則”就公司而言,指《公司條例》第2(1)條所界定的公司細則;
“須具報百分率”指第6條說明的須具報百分率,或由規例規定的其他百分
率;
“專員”指根據《證券條例》第6條而委任證監理專員;
(第32章)
(第32章)
(第333章)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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