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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LEX COMMERCIAL CRIMES BILL 1988
28. Clauses 29-34 make consequential amendments to a number of related enactments.
29. Public expenditure will be increased under this Bill by the extent to which the legal aid costs involved in preparatory hearings exceed the savings of expenditure due to shorter trials before juries. There may be a need to increase the number of trial preparation counsel in the Legal Department to meet the procedural requirements which may be imposed by the judge.
1988年複雜商業罪行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旨在規定審判複雜商業罪行的新程序。按照新程序,嚴重而 複雜的商業罪案可由裁判司署移交最高法院原訟庭審理而無需經過由裁判司主持的 初級偵訊。如有案件根據這個程序移交原訟庭而法官認為應舉行初步聆訊,則原訟 庭的審訊便以初步聆訊為開始,由法官主持,不設陪審團。初步聆訊的作用是為陪 審團確定法律要點和澄清爭論要點。初步聆訊完畢後,法院將選任陪審團,而審訊 亦將如常進行。
2.
。
報告,付諸實施。
本草案盡可能將研究複雜商業罪案檢控及審訊問題的特別委員會所發表
3.
。
草案第3條授權律政司向法院申請頒令,將嚴重而複雜的商業罪案由 判司署移交原訟庭審理。
4.
草案第4條規定:律政司按草案第3條規定提出申請後,裁判司必須頒 令將案件移交原訟庭審理。本條同時列明頒發上述命令的程序。
5.
草案第5條規定:對於律政司根據草案第3條而作出的決定或轉移案件 令,均不得提出質疑或上訴。
6.
被告人。
草案第6條規定:律政司須就經轉移審訊的控罪,將一份證據摘要送達
7. 草案第7條就被告人出庭受審前的扣留及保釋問題作出規定。
8.
訴
。
9.
草案第8條規定:律政司須在轉移案件令發出後7天內對被告人提出起
草案第9條授權法官就召開初步聆訊事頒發命令。該命令可以應控方或 被告人的申請而頒發,或由法官主動頒發。任何人士不得針對上述命令提出上訴或 進行覆檢(草案第10條)。
10.
草案第11條規定:當訴訟案移交高院原訟庭審理,以及法官召開初步 聆訊時,整宗案件的審訊便告開始。
11. 草案第12條規定:在初步聆訊開始時,法庭必須將刑事起訴書的內容 向被告誦讀,並讓被告有機會辯護。
12. 草案第13條規定:法官有權在初步聆訊時,命令檢控官向被告及法庭 提供控詞,握要說明該宗案件的事實,並提供證人供詞、證物清單、控方擬在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