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RY (AMENDMENT) BILL 1988

(b) 首席感化主任及感化主任;

全職受僱於感化院、羈押場所或認可機構的社會工作者。

4. 草案第4、第5及第6條修訂原有條例第7、第9及第10條;這些條文是 關於陪審員的臨時名單及既定名單的。這些修訂使最高法院經歷司負責編訂及公布 上述名單。以前,這項工作是由經歷司及人事登記處處長分擔的。陪審員既定名單 的複本現已不再公開發售。

5. 草案第7條撤銷及取代原有條例第11條,該條文與陪審員既定名單增列 姓名事宜有關。該條文現只就增補普通陪審員名單的事宜加以規定,至於增補的姓 名必須在憲報上公布的規定,現已不再載列在該條文內。取而代之的做法是在憲報 上刊登通知,說明增補名單在何處可以查閱

6. 草案第8條修訂原有條例第12條,撤銷從陪審員名單上删除的姓名,必 須在憲報公布的規定。

7. 草案第9及第10條修訂原有條例第21及第23條,從而規定,以抽籤方法 選任陪審團時所用的名片,必須載明有關陪審員的編號,而不是該陪審員的姓名。

8.草案第11條修訂原有條例第28條,說明怎樣才可以向法庭申請豁免履行 陪審員職責或申請從陪審員名單上將姓名删除。

9. 草案第12條修訂原有條例第38條,該條文規定可按照條例的規定制定規 則。該項修訂刪除關於向立法局提交該等規則的條文,因為更詳細的規定現已載於 釋義及通則條例內。

10. 草案第13及第14條分別删除原有條例所提及的「殖民地」一詞。草案第14 條亦對規定表格作出相應的修訂。

11. 本草案對政府人手需求方面没有影響,但除節省人工成本外,與陪審員名 單銷售及公布事宜有關的修訂,預計每年可節省$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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