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三条第款的

規定,裁定如下:

(诉讼保全的具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裁定的执行。

判长

审判具

审判

本件与原本校对无异

(法院印章

拿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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