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第

裁定如下:

款的规定,

(诉讼保全的具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

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 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法院印章)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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