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定代表人身份声明书,由法定代表人提出其本 人在作为本案当事人的公司、企业中任职的声明。声明中 须列出证明本人任职的证件(如登记证及其号码,经注册 的章程等)。声明之正本及上述证件有关页张副本或复印 件,应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承认其公证效力的香港 律师公证后提交本院。
四、如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即应办妥授权 委托书提交本院;如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委托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律师。
五、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 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须向人民 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承认其 公证效力的香港律师公证。
(本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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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年 月 日
书记员:
附:1、起诉状副本份。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本)三份。
3、附香港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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