嬶点説明
該認收書係附於傳票之一份表格,應由代表之律
師,如無律師代表時,則由被告本人取出填妥,然後送交或 郵遞下開地點之最高法院登記處..
填寫註釋
(一)每一被告(如不止一人)均須將送達認收書一份
填妥,交回最高法院登記處.
(二)交回認收書之十四日期限係由送達之日起計,而 送達日則因下述不同之送達方式而有異,原訴傳票遞交被告 親收之日即為送達日,如用郵寄或放入被告信箱方式遞交, 則以寄出傳票或將其放入信箱後之第七日為送達日。
(三)在聲訴中用於被告之名稱如有異於其本人之姓 名被告於填寫表格時須在表格之首段內另加下列字句 『以(原訴傳票上所報名稱)被聲訴」.
(四)被告如係一商號,且無律師代表,表格須由一位一 合股人以其個人名義填妥並須任首段內填上本人之姓名後, 另加(....................................)商號合股人」等字句,
(五)被告如係以個人名義經營被聲訴而且經營之商 號非用其本人的姓名,填表時應在首段內填上其本人姓名後. 另加「經營(....................)商號」等字句.
(六)被告如係有限公司,表格須由律師或經公司授權之 人士填妥,如無律師代表,則該公司在是項訴訟中所能採 取之步驟到此為止.
(七)被告如係一未成年或精神病患者,表格須由代表 訴訟監護人之律師填妥
(八)被告如無律師代表,可逕往最高法院登記處為填 表事請求協助。
(九)以上各項註釋只適用於一般性的案件,被告如無 律師代理,填表事上遇有困難可参阅上述第八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