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草案

16. 第12條授權專員要求他人提供資料及出示文件。他可傳投訴 人及其他人出席作證,並在他們宣誓後加以詢問。第12(3)條規定,任何 人(例如稅務局人員)受法例禁止透露官方資料,仍須為了根據本條例草案 進行的調查而向專員透露資料。

17. 第13條使證人所得保護,與最高法院民事訴訟中證人所獲得的 保護相同。任何人於根據本條例進行的調查過程中所作的證供,除了在有 人因根據本條例作證時作假證而被控的審訊中接納外,不得在法庭或其他 訴訟中接納為證據。

18. 第13(3)條授權總督證明某些證供可能有損於保安、防衛或國際 關係,並授權布政司證明某些證供可能有損於罪案的調查,或可能透露行 政局的議事。在這些情形下,專員不得就有關事宜要求提供證供。除此 之外,容許證供或文件有公眾利益特權的規則,不適用於調查(第13(1) 條)。

19. 第14條規定專員及其職員須遵守保密規條,但專員可決定在報 告中透露某些資料以支持他的結論,惟第(3)款所指經總督證明的事項, 則一律不准透露。

20. 根據第15條,專員如認為有證據顯示任何人員失職,或有關的 決定應予再考慮、糾正、取消或更改,或認為任何法律觀點或常規應予改 變或重新考慮,或認為本應就該決定說明理由或應施行其他步驟,則須將 其意見連同建議向所涉部門的首長報告。倘有關方面不依照報告採取行 動,專員可將該報告呈交總督。如有嚴重行政失當事件,專員可向總督提 交報告,以便該報告得以提交立法局。根據第16條,專員必須將調查結 果及其建議通知投訴人及轉介投訴的立法局議員。

21. 第VI部是有關補-

事項。根據第17條,某些事項的發表,在誹 訴訟上享有絕對特權。第18條清楚說明,即使專員進行調查,有關部 門仍須照常執行職責,就投訴所針對的事宜採取行動。第19條授予專員 進入房產的權力,但須受因保安理由而訂明的條款規限。第20條准許專 員將權力轉授其職員,並規定他在有個人利害關係的事件上必須將權力轉 授。第21條規定專員須向總督呈交年報,總督則須將年報提交立法局省 覽。第22條列出若干罪行,例如阻撓專員辦事,向專員提供虚假供詞及 類似的罪行。第23條准許總督會同行政局修訂附表,以配合政府部門在 名稱或組織上的任何變更或增添。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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