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草案

即屬犯罪,可判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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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凡有新部門設立,或有部門取消、重組或改名,總督會同行政 修訂附表1的權力 局可藉《憲報》刊登的命令,將附表1作必要的修訂,以加入新部門的名

稱,或契合有關部門取消、重組或改名的事項。

24. 對於在本條例生效前發生的事項,亦可根據本條例提出投訴。爲 過渡性條文 了第10(1)(a)條的規定,如本條例的生效日期遲於制定日期,當中差距的 一段時間不計在內,但制定日期前的時間則須計算。

附表1

〔第2及23條]

本條例適用的部門及組織

人民入境事務處

土木工程署

工業教育及訓練署

工業署

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秘書處

水務署

布政司署

市政總署

民航署

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秘書處

法律援助署

房屋署

拓展署

社會福利署

屋宇地政署

政府化驗所

政府印務局

政府車輛管理處

政府物料供應處

政府電腦資料處理處

律政司署

皇家香港天文台

政務總署

香港海關

香港電台

建築署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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