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草案

(i)不合理、不公平、具欺壓性或無理偏頗的行動,或行動所 依照的常規是(或可能是)不合理、不公平、具欺壓性或無理偏頗 的;或

(ii) 全部或部分依據法律上或事實上的錯誤而作的行動;或

(c) 程序上有不合理、不公平、具欺壓性或無理偏頗之處;

“行動”包括不作為、建議或決定;

“部門”指附表1所指定的政府部門或其他組織;

“部門首長”指任何部門的首長、處長或地位相等的人員;

“專員”指根據第3條委任的行政事務申訴專員;

“調查”指專員根據本條例進行的調查。

(2) 本條例內凡提及部門之處,均包括提及該部門的人員。

附表1

9

第II部

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的委任

3. (1) 現設行政事務申訴專員一職,以便按本條例的條文進行調 委任及任期 查。

任。

(2)專員由總督親自簽署文書而委任。

(3)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奉委為專員的人任職5年,可獲委連

(4) 奉委為專員的人——

(a) 可隨時以書面通知而向總督辭職;

(b) 可由總督經立法局以決議方式批准而免任,免任的理由須是專員

無能力履行其職能或行為不當。

(5) 專員的薪酬、委任條款及委任條件,由總督訂定。

(6) 專員的薪金或其他福利,由政府一般收入撥支。

4. 未經總督特定批准,專員除擔任其專員職位及從事其專員職責 專員不得擔任其他 外,不得擔任其他有收益職位,亦不得從事其他業務以獲取報酬。

職位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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