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666

TELEVISION (AMENDMENT) BILL 1988

(6)第17B條禁止指定代理人享有持牌公司的有投票權股份的有關權益(

(c)

17K及第 17L條對此有所界定)。該條第(4)款有延遲實施該條的規定。

第17C條-參閱上文第1(a)段;該段已簡述本條的要旨。

(d) 第17條屬於限制性的條文----參閱上文第1(6)段。另外,持有持牌公司 有投票權股份的人士如同時持有其他某些公司的股份,則就第(1)款而 言,他被視作持有持牌公司的額外股份。該等股份的數目將按特定的比例 來計算(第(3)款)。在某種情況下,爲達到上述目的,任何附屬公司持有 持牌公司的有投票權股份,將被視為是由另一人持有的(第(4)款)。在某 種情況下,共同享有持牌公司的有投票權股份的有關權益的人士,每人按 照第(1)款的規定都會被視為是喪失資格的人士(第(5)款)。

(e) 草案第17E條規定持牌公司須向廣播事務管理局提供以下資料-

(i) 該條生效時享有持牌公司的有投票權股份2%或以上有關權益的公司 或其他人士的公司名稱或姓名,以及該等股份當時佔持牌公司已發行 有投票權股份的比率;

(ii) 由上述人士持有的該等股份的數目不超過或已超過該條所定的限額

時,則有關該等人士或其所持股份的某些資料,

(f) 第17F條——要使本草案行之有效,廣播事務管理局必須知道草案開始實 施時的持股情況。這正是該條的目的所在;該條授權廣播事務管理局可飭 令持牌公司按該局的指示向其股東發出一份文件。該條規定該文件須載有 一項聲明,其格式由廣播事務管理局決定,而且必須在特定限期內遵行該 條的規定。該條並載有若干條款,用以減免執行上的困難——(第(3)、第 (4)及(6)款)。

(g) 第17條規定:有關方面可向廣播事務管理局申請,准其保留持有某些 股份,因為若非如此則持有該等股份會牴觸本草案的規定。申請須在本草 案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至於遺囑執行人的申請期限則另有規定。申請應通 過有關的持牌公司提出,而當局對該項申請可全部或局部予以批准,亦可 加以拒絕(第(4)款)。另者,任何人如持有股份是違反(經制定法律的) 第17A(1)條或(經制定爲法律)第17條規定的,或在按照(經制定為法 律的)第17A(2)條規定應先得到批准但確實未曾得到批准的情況下,廣播 事務管理局可飭令他們放棄持有股份;就(經制定為法律的)第17條而 言所應放棄持有的股份數量須以不再構成違例為原則,而就其他情況而言 則須放棄持有所有股份(第(7)款)。

(h) 第17H條規定:有關方面在申請登記持牌公司的有投票權股份的配售、

發行或轉讓時,須以法定聲明形式提供某些資料。

(ii) 第17條對持牌公司登記册的指定格式和指定內容加以規定

(j)第17J條為免去某些困難而作出規定。

(k)第17K條界定『有關權益」一詞的意義

(1)第17L條對第17K條作出補-

(m)第17條規定:任何人在聲稱已履行本條例所定的責任時如有提供虚假

失實的資料等情形,即屬違法。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