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18

Ord. No. 76/88

有關位於

PUBLIC HEALTH AND MUNICIPAL SERVICES (AMENDMENT) (NO. 2)

表格F

〔條例第128(1)條〕

公眾衞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香港法例第132章)

(第128(1)條)

禁制令

稱為

...的樓宇/船隻事。

致:上述樓宇的住客/上述船隻的船主或有關部份的使用人,即...

(註明該宗申請的有關部份)

鑒於

(提出申請的公職人員或公共機構)向本人申請頒發禁制令,禁止將上述樓宇/船

隻/指定部份用作

(註明被禁的用途),理由是上述樓宇/船隻指定部份未經登記/領取牌照/領取許 可証而使用,或違反暫時吊銷登記/牌照/許可証的規定,或違反公衆衛生及文康

市政條例的規定,即

(註明所違反的規定):

又因本人認為上述理由証據確鑿,且申請人已根據法例規定,給予最少14天通 知,表示擬申請禁制令,故本人現按照公衆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第128(1)條規定, 行使本人權力,頒令 一

(a) 在上述樓宇/船隻/指定部份的當眼處張貼本命令(中英對照)乙份;

(b) 由本命令送達後第8天起,禁止上述樓宇/船隻/指定部份用作

....(註明被禁的用途)

直至本命令依據公衆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第128(2)條的規定撤回為止。

日期:一九

〔印蓋]

(簽署)

裁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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