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第14條規定由監督保留根據本條例草案刪剪下來的影片片段。
14.
草案第VI部專載第15條。該條規定:凡根據第9條發給的豁免證 明書,或根據第13條發給的核准證明書,或這些證明書的清晰影印本,必須 在上映有關影片的地點展示,否則不得上映該影片。
15.
草案第I部列載第16至19條。第16條規定設立覆核委員會,主 席由一位非公職人員的委員擔任,成員中大部分為非公職人員(第16(2)(c) 條)。委員會有權:
(a)
在送呈影片的人要求下,覆核監督或檢查員就該影片所作的決定 (第17條);
(b)
在監督要求下,覆核檢查員所作而致使任何影片獲發給核准證明 書的決定(第18條);及
(c)
在任何人基於下述理由而提出要求下,覆核監督或檢查員所作而 致使影片獲發給豁免或核准證明書的決定。提出要求的理由,須 是該人基於道德、宗教、教育或其他理由,因該影片得據上述證 明書上映而感到憤懣(第19條)。
但覆核委員會須在布政司發出指令下,方可進行(c)段所指的覆核事宜,而 布政司在發出指令前,須就有關影片考慮第10(2)條所指的事項(第19(2) 條)。
16.
在影片根據第18或19條接受覆核時,領有該影片核准證明書或豁 免證明書的人,可向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述(第18(2)及19(3)條);此外影片根 據第17、18或19條接受覆核時,領有該影片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的人或 經其授權的代表(或兩者聯同),可向委員會提出口頭申述(第17(2)(c)(ii. )及(3)(d)條,18(3)(c)(i)及(4)(d)條,以及19(4)(c)(i)及(5)(d)條)。
17.
委員會完成覆核的步驟,是針對所覆核的事項,就監督或檢查員 在本條例草案下行使職能方面,向監督或檢查員發出指令;或拒絕發出該等指 令(第17(3)(i)及(ii)條,18(4)(i)及(i)條,以及19(5)(i)及(ii)條)。
18.
草案第V部包括第20至33條。這些條文規定執行及雜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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