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凡有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布政司在考慮第

10(2)條所指的事項後,可將所提要求遞送給司長,指令 委員會覆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

(3)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已根據第(2)款遞送給司 長後,司長須立即向獲發給第(1)款所指證明書(即發給該 項要求所指的影片的證明書)的人,遞送下列文件

(a)根據第(1)款提出該項要求的通知書副本一份;及

(b)通知文件一份,告知該人可在該通知書及通知文

件遞送後 7天内,按通知文件所指定的地點將申 述書遞交司長,就該項要求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 述。

(4)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已根據第(2)款遞送給司 長,而第(3)(a)及(b)款所指的文件亦已隨之遞送後,司長 須在該等文件遞送時起計滿7天後

(a)立即向在香港的委員發出下列文件

(1)根據第(1)款提出該項要求的通知書副本

- 15:

(ii)載有該項要求所指決定的副本一份;及

(iii)任何根據第(3)款提出有關該項要求的申 述書副本一份;

(b)與根據第16(2)(c)條委任而在香港的委員磋商後, 定出會議日期時間,以覆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 會議日期限於有關文件根據(a)段發出後的21天 内,但在磋商後,如司長認為實際上不能依該限 期定出會議日期時間,則可將日期時間定於文件 發出後的35天內;及

(c)為覆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而根據(b)段定出會

議日期時間後,立即用親收送達或掛號郵遞送 達方式,以書面通知獲發給第(1)款所指證明書

(即發給該項要求所指的影片的證明書)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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