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以通知書述明他持有上述意見的理由;及

(b) 按規定的方式及地點向司長遞交該通知書。

(2) 監督凡根據第(1)款提出要求,須同時向獲發給 該款所指的證明書(即發給該項要求所指的影片的證明書) 的人,遞送下列文件

(a)根據第(1)款提出該項要求的通知書副本一份;及

(b) 通知文件一份,告知該人可在該通知書及通知文

件遞送後7天内,按通知文件所指定的地點將申 述書遞交司長,就該項要求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

O

(3)凡有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司長須在該要求提 出時起計滿 7天後

(a)立即向在香港的委員發出下列文件

(i) 根據該款提出該項要求的通知書副本一份;

(ii) 載有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的副本一份;及

(i)

任何根據第(2)款提出有關該項要求的申 述書副本一份;

(b)與根據第16(2)(c)條委任而在香港的委員磋商 後,定出會議日期時間,以覆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 定;會議日期限於有關文件根據(a)段發出後的 21天内,但在磋商後,如司長認為實際上不能依該 限期定出會議日期時間,則可將該日期時間定於文 件發出後的35天內;及

(c) 為覆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而根據(b)段定出會議 日期時間後,立即用親收送達或掛號郵遞送達方 式,以書面通知獲發給第(1)款所指證明書(即發給 該項要求所指的影片的證明書)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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