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核委員 會

送呈影片 的人可要 求覆核監 督或檢查 員的決定

第V部

覆核委員會的設立及職能

16.(1)為施行本條例,現設一覆核委員會。

(2) 委員會由下列委員組成

(a)司長是當然委員;

(b) 另有3位公職人員,由總督委任;及

(c) 6位非公職人員,由總督委任。

(3)除第17(6)、18(7)及19(8)條另有規定外,會議的 法定人數為6名委員。

(4)委員會的會議程序由委員會決定。

(5) 總督須從第(2)(c)款所指的委員中委任一位為委 員會主席,但舉行會議時如主席缺席,則由出席委員委出 其中一位,以主席身分主持會議;主席或主持會議的人有 權投普通票及決定票。

(6) 委員會議事效力,不受下開情形影響

(a) 委員委任有欠善之處;

(b) 在議事進行的會議上有委員缺席;或

(c) 委員席位出現空缺。

17.(1)凡根據第8條送呈影片的人,對監督或檢查 員根據本條例就該影片所作的決定感到受屈,可循下列方 式要求委員會根據本條覆核該項決定

(a)以通知書述明他感到受屈的理由;及

(b)在他根據本條例獲通知該項決定後28天内,按規

定的方式及地點,向司長遞交該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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