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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電影檢查條例草案

(a) 以通知書述明他持有上述意見的理由;及

(b) 按規定的方式及地點向長遞交該通知書。

(2) 監督凡根據第(1)款提出要求,須同時向獲發給該款所指的證明 書(即發給該項要求所指的影片的證明書)的人,遞送下列文件

(a) 根據第(1)款提出該項要求的通知書副本一份;及

(6) 通知文件一份,告知該人可在該通知書及通知文件遞送後7天內 ,按通知文件所指定的地點將申述書遞交司長,就該項要求向委 員會提出書面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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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凡有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長須在該要求提出時起計滿7 天後-

(a) 立即向在香港的委員發出下列文件一

(i) 根據該款提出該項要求的通知書副本一份;

(ii) 載有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的副本一份;及

(iii) 任何根據第(2)款提出有關該項要求的申述書副本一份;

(b) 與根據第16(2)(c)條委任而在香港的委員磋商後,定出會議日期

時間,以覆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會議日期限於有關文件根據

(a)段發出後的21天內,但在磋商後,如司長認為實際上不能依 該限期定出會議日期時間,則可將該日期時間定於文件發出後的 35天內;及

(c) 為覆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而根據(b)段定出會議日期時間後,

立即用親收送達或掛號郵遞送達方式,以書面通知獲發給第(1) 款所指證明書(即發給該項要求所指的影片的證明書)的人——

(i) 着他按該通知所指定的地點,在會議舉行的日期時間或之 前,向司長交出該影片(或其另一拷貝);及

(ii) 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授權代表,或聯同代表出席 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可獲准提出申述。

(4) 在符合第(7)款的規定下,對於根據第(1)款提出要求覆核的決

定,委員會須按下列方法開會覆核

(a) 觀看與該決定有關的影片(或其另一拷貝);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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